出門抓怪妨礙交通 走路、騎自行車、開車都會罰
2017/03/03
出門抓怪妨礙交通 走路、騎自行車、開車都會罰
記者王苡嫣/台北報導2016/08/09
「精靈寶可夢」開放下載以來,已傳出多起因尋寶忽視周遭交通環境而釀成事故,公路總局表示,駕駛汽機車時已手持方式使用手機,可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3,000元、機車駕駛人新台幣1,000元罰鍰;若在路上蛇行或危險駕駛,可處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若因此肇事將吊銷駕照。
公路總局指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可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3,000元、機車駕駛人新台幣1,000元之罰鍰。
駕駛人行為如已有「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或「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情形,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1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可處汽車、機車駕駛人新台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至於行人及慢車部分,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可處慢車駕駛人新台幣300以上600以下罰鍰。
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罰鍰: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此外,公路總局已請客運業者加強相關安全管理措施,對於禁止民眾進入之區域加強管制,避免民眾誤入,於大客車進、出場站及候車月台時,注意車輛周邊有無民眾逗留,並予以提醒或警示,同時落實督導大客車駕駛人不得於駕駛其間使用行動電話或平板電腦等3C電子產品,以維護民眾權益及營運安全。再次呼籲民眾切勿於行進間違反相關交通安全規定,避免發生意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文章來源:NOW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