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證件給朋友買車 人頭車主收300張罰單(內有處理方法)
2018/01/31
借證件給朋友買車 人頭車主收300張罰單(內有處理方法)
2017-10-13 11:56聯合報 記者林保光╱即時報導
住新北市的林姓男子5年前提供證件供朋友買車,不料到今年8月,共收到300多張罰單,直到接獲行政執行署通知要對他強制處分,才急得提申訴,說明他只是「人頭車主」,車子不是他開的。但警方認為違規是事實,仍駁回他的申訴。
高雄市警三民二分局交通組長劉易鑫表示,如果車主已知道自己是「人頭車主」,應聯繫車輛使用人辦理車輛過戶,如果找不到人,先寄存證信函通知對方,要是對方在期限內置之不理,人頭車主就可以帶相關文件資料,到戶籍地監理機關申辦「拒不過戶註銷」,但也得先繳清罰單、稅金或車貸,辦妥拒不過戶註銷登記,往後的罰單和稅金才與人頭車主無關。
警方瞭解,住新北市的林姓男子在5年前受朋友相託,借他的名字買車,不料朋友只繳牌照稅和汽車燃料費,對交通違規罰單全置之不理,從2012年到今年8月,他共收到300多張罰單,累計罰單金額及滯納金共7萬多元。
林姓男子收到行政執行署的強制處分通知,才趕緊向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提申訴,說明自己只是「人頭車主」,是朋友借他名字登記為車主,車子實際使用人是朋友。由於其中1張違規停車罰單,違規地點在高雄市三民區,裁決所才將他的申訴轉到三民二警分局,不過,警方認為他未申辦「拒不過戶註銷」,違規事實明確,只能駁回他的申訴。
劉易鑫說,車輛最好採「實名登記、本人使用」為原則,免得車輛使用人「人間蒸發」找不到人,人頭車主要幫繳稅費、罰金,甚至車輛肇禍也逃不了干係。
林姓男子當轎車人頭車主,因車子在高雄市違規停車,罰金未繳,申訴也被警方駁回。記者林保光/翻攝
文章來源:聯合新聞網